生效日期:2021年7月1日

上海汉斯格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用商业条款与条件

I. 适用性

1.   上海汉斯格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卖方”)的这份《通用商业条款与条件》(“通用条款与条件”),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卖方和客户(“买方”)之间的所有采购合同、有关作业和材料的合同以及其他订单(“订单”),买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所界定的消费者。买方的任何通用条款和条件,如与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不同,即使无明确冲突,也均不被认可。

2.   对于将来与同一买方之间的任何业务关系,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也同等适用,即使未再次明确规定。只要没有其他规定,对于买方的订单应当适用该订单日有效的本通用条款与条件版本;在其他情况下,应当适用最近发送给买方的文本形式(Textform)的版本。

II. 合同的订立

1.   卖方的要约不具约束力,除非该等要约的文本中载明其具有约束力。买方的订单应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约性的要约,如无任何不同规定,该要约的有效期应至少是八(8)日。而合同只有在卖方以书面形式(包括文本形式(Textform))向买方确认其订单时才成立。

2.   原则上,如果另行作出指定卖方向最终客户提供担保的保证声明,则卖方应依照该等声明仅向最终客户提供担保。

3.   卖方在合同起始的范围内移交的文件,例如图片和图纸以及卖方提出的技术细节和规范,均应是决定性的。在技术、工程或其他方面对订单作出的变更,只要买方接受,在其接受范围内都应当被允许。

4.   单独的协议包括商业条款(Handelsklauseln),应比本条款及条件优先适用。对于该等协议内容,应以书面的合同或卖方的书面确认为准。

III. 交付范围、运输及风险转移

1.   原则上,卖方按照指明交货地条款交付,或者在买方所知的另一装运地点交付,该地点是履行交付和任何补充履行的地点。所交付货物的风险应最迟在货物装运前转移至买方。如因买方的行为或者不可归咎于卖方的情形造成装运延误,则一经接到交付准备就绪的通知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2.   如未另行约定,买方应自费按照货物运输的惯常条款和条件购买运输险,该保险应涵盖所订购的货物从装运地点到规定的目的地之间的运输风险。运输费用由买方按照第V.5条的规定承担。

3.   对于规定的商业条款,如存在疑问,应适用最新经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  汉斯格雅将确保汉斯格雅向买方发运的产品符合买方指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买方在收到产品后将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则买方有义务确保产品符合这些国家有关产品的适用当地法律法规。但是,如果买方选择向第三国出口产品,那么买方需要确保这些产品符合那些出口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要承担不遵守产品相关法规而可能产生的责任。

5.   卖方有权在相关交付期限结束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分批交货并开具相应发票。

6.   如果按照买方的意愿或者因买方风险和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情形,交付物的装运或交付发生延误,则买方应向卖方补偿因此发生的任何仓储费用以及在该等交付物的投资资金的利息费用。如果仓储是由卖方办理,则每延误一个月(从交付准备就绪通知后一(1)个月开始起算),卖方主张的补偿额应至少为未付发票金额的0.5%。应仍可能核实未发生任何损害或发生的损害实质较轻。但是,如卖方设定了合理的期限但该期限届满后延误情形并未消除,则卖方有权处理相关交付物并在合理的延长期限内向买方交付替代物,或者取消合同。

IV. 交付期限和经营中断

1.   交付期限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卖方收到为确定订单内容所必需的所有文件(而买方应确保按照协议规定使卖方收到前述文件),或者(视情况而定)不得早于收到预付款。如果货物在相关期限内进行发送或者已经发出了交付准备就绪的通知,则视为交付期限得到遵守。

2.   一旦发生不可归咎于卖方或其供应商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货物的制造或交付造成不小的影响(例如:劳资纠纷、不可抗力以及不属于卖方或其供应商责任范围内的其他经营中断),交付期间就应按照经营中断持续的时段予以延长。卖方应将预期的经营中断情形告知买方并设定一个新的交付日期。如果在该等新的交付期限内仍无法交付货物,则双方有权取消整个或部分合同;买方已经支付的任何对价应当立即归还,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根据第X条的规定要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替代履约以及主张卖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排除履行义务(如:因为不可能履行)情形下的权利应保持不受影响。

3.   无论上述规定,判断交付是否发生违约应依据法律规定。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买方就有必要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V. 价格和附加费用

1. 应当以依据卖方的订单确认函订立合同时有效的价格执行交付。所有价格均应为按照“工厂交货(指明交货地)”交货条款的价格。所有价格如未另行标注,则均应理解为人民币价格,且应包含法定增值税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税金(如:海关税费)的有效金额,但不包含其他附加费用(如:安装和指导费用)。

2.   相关合同订立后至少四(4)个月内,卖方有权在成本上涨(包括但不限于因集体谈判协议、市场收购价格或者因材料价格上涨发生的成本上涨)的情况下提出有关提高所规定的固定价格的合理要求。这些应在向下达订单的人或一方提出要求后具体落实。

3.   对于价值低于人民币350.00元的订单,卖方开具的发票应包含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的最低数量附加费。如接受的数量少于载明的包装数量,则应按货物净价值的10%收取附加费。

4.   如果向外部第三方进行交付,则发票金额应包含货物净价格10%的附加费。

VI. 付款和违约

1.   任何款项应当按照发票金额支付,不作任何扣减,并应在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且买方收到发票后立即予以支付。但是,卖方应始终有权仅在收到预付款后,相应地交付全部货物或分批交货。相关的预订最迟应当在订单确认时宣布。卖方明确保留接受支票的权利。只有在支票兑现后,其才被接受作为付款。所有付款均不含费用。如果是支票,则即使未作任何明确约定,买方也应承担任何贴现、托收和任何其他银行收费。付款金额应首先按照费用、利息和到期主要应收款的顺序进行抵扣。

2.   如拖欠付款,则应当按照法定金额收取拖欠利息,但至少按9%的年利率收取;但始终可能存在实际损害较小的情形,此时的补偿最高为按法定利率计算的金额。

3.   只有在反要求是无可争议的或者经司法程序获得确定后,买方才有权针对卖方的权利主张进行抵销和留置。对于与卖方因同一合同发生的主要履行义务直接相关的反要求,本规定不适用。

4.   如转让任何权利主张,应获得卖方同意。

5.   在订立协议或者交付货物之后,如果显示出买方信用不好或信用不再良好,如:已针对买方启动强制执行措施;任何到期发票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或者任何其他资产发生恶化情形,则卖方应可立即要求支付任何应收款(即使其未到期)以及以支票方式支付的应收款金额。在前述情况下,对于尚未交付的货物,卖方应可要求买方支付预付款、提供担保或者完全按照货到付款方式交付。如果买方未在向其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按照要求行事,则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卖方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和528条项下规定的权利))应保持不受影响。

VII. 所有权保留

1.   卖方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结清因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于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包括因后续订单、翻单或零部件订单而在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如果卖方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价值比所有担保债权价值高出10%,则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放弃适当量的担保权益。

2.   如果买方的任何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付款,卖方有权收回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即使卖方要求归还或扣留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是撤销合同,除非卖方作出明确书面确认。卖方应有权处置货物;货物处置所得收益在减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用于抵消买方义务。买方有义务妥善处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将这些货物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此外,针对火灾、水灾、暴风雨、夜盗和盗窃,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足够保险以抵御因前述风险造成的损害,并承担重置费用。如发生损害,则将因此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请求权转让给卖方。只要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验,买方应及时开展维护和检验工作,且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3.   买方不得抵押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得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作为担保物予以转让。如果进行抵押或发生任何其它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卖方,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并向卖方提供保护卖方权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将卖方的所有权告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或第三方。对于因第三方投诉反对而发生的法庭内外费用,如果第三方不补偿卖方,则若针对物品本身的损坏、改动或损毁而进一步提出的索赔,差额部分由买方补偿给卖方。

4.   应允许买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只要卖方未向买方主张因所有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对于买方向其客户或第三方转售货物所得的所有应收款,无论转售的物品是否经加工,买方现已将最终账单载明的所有价款(包括增值税)全部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转让。关于买方及其客户之间的往来账户关系,买方事先转让给卖方的应收款还应适用于经认可的余额,以及如果客户破产,上述应收款还应适用于届时“有因果关系的”余额。还应允许买方在该转让后收取应收款,但这不应影响卖方自行收款的权利。只要买方遵守其因获得收益可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拖欠付款;以及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卖方就不得自行收款。

5.   经卖方提出要求后,买方有义务提供(i)买方有权获得的应收款的准确清单,并注明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各项应收款的金额、账单日期等;(ii)告知卖方收取已转让应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iii)允许审阅该信息;以及(iv)向客户披露该转让。

6.   买方在此声明其以下理解:卖方负责提取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人可为回收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之目的进入或驱车进入该等货物所在的建筑物或场所。

7.   买方应始终为卖方对交付的物品进行加工或改造。如果与不属于卖方的其它物件一同进行加工,则卖方应按照截至加工时所交付物品与其它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对新生成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权保留物品而产生的物品。如果加工、混合或融合中买方的物品被视为是主要物品,则应视为规定买方将按比例把共同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应为卖方保护由此产生的独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VIII. 就缺陷提出索赔 – 时效期

1.   如果出现任何重大缺陷和所有权瑕疵,只要之后未作出其他规定,买方所享有的权利适用法律规定。这不影响适用于向消费者最终交付货物的特殊法律规定的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所设想的向供应商追偿)。但是,对于任何补偿性损害索赔甚至是向供应商追偿,应适用第X条规定。

2.   对于买方就任何缺陷提出索赔,应以买方已适当遵守法定检查义务和缺陷告知义务为前提。

3.   如果交付物存在缺陷,则买方享有下列权利:

a.  卖方有义务补充履行且应自行决定以通过修理消除缺陷或者交付无缺陷物品的方式进行补充履行。

b.  如果修理失败,买方则有权取消合同或降低购买价款。如果买方违反义务的情形只是轻微的,则不得取消合同。如果存在缺陷,买方还应有权主张补偿性损害赔偿或补偿所发生的无效费用,但仅可按照第X条的规定提出该等权利主张。

c.  补充履行既不包括拆卸有缺陷的货物,也不包括安装全新或经修理的货物,除非卖方原先就已有义务进行安装。

d.  如果确实存在任何缺陷,因检测和补充履行而需发生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和材料费,但非拆卸和安装费用也非将货物运输至补充履行现场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缺陷,对于已因不正当的缺陷弥补要求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和运输费),卖方可要求买方作出补偿,除非买方不认同缺陷不存在。

e.  与卖方协调一致后,买方应给予卖方进行所有修理和交付更换货物所必需的必要时间和机会。否则,对于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免除卖方的责任。如果买方出于运营原因希望立即派遣一名技术员或者希望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作业且均对卖方造成额外费用,则买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如:加班费、更长的通道路线费用)。

f.   应为备件和维修提供质保,其涵盖范围与原始交付物相同但时间上有限制,直至原始交付物质保期结束。

IX. 退货

1.   原则上,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得收回,除非买方提出合理的并经卖方同意的权利主张。

2.   如果,作为个案中的例外情形,卖方声明其愿意接受退货,则应在相应协议框架内为此收取适当的赔偿金(通常为货物净值的25%)。运输风险和运输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X. 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

1.   如果下文未作出其他规定,卖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性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如果存在违反义务的情形,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卖方应就任何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如果是轻微过失,卖方仅对下列损害负责:

a.  因生命、人身或健康伤害而造成的损害,和

b.  因严重违反某些重要合同义务的任何情形造成的损害(这些重要义务的履行首先为合同的履行提供可能且是合同缔约方通常信赖的或可信赖的);但是,在该等情形下,卖方的责任仅限于就任何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2.   上述责任限制还适用于卖方的员工、合作伙伴、销售代表和辅助人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仅适用法律规定。

3.   如果卖方蓄意隐瞒缺陷或已就物品质量作出保证,则不适用责任除外或限制。

XI. 购买合同的解除

1.   如果(如:因缔约方中的一方取消合同而导致)购买合同被解除,无论下列条款项下所设想的剩余流程如何,买方均有义务事先将交付物交给卖方。卖方有权从买方的场所提取交付物。

2.   此外,如果在买方的风险或责任范围内交付物发生变质或被损坏或者将发生或已发生任何事件导致交付物因其他原因不可能交付,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合理的补偿金。此外,如果在交付物安装完毕后到其被卖方立即收回完毕期间其价值已降低,卖方还可就交付物的使用或应用要求买方支付补偿。计算该等价值的降低幅度时,应依据订单中载明的总价和通过销售收入确定的当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果不可能进行销售,则根据一名可靠专家的估值。

XII. 转让

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不允许转让买方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或让与买方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XIII. 出口管制规定

1.    交付物可能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欧盟、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他国家的出口管制规定。

2.    如果之后将交付物出口至国外,买方有责任遵守法律规定

XIV. 管辖地和适用法律

1.   本通用条款与条件和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通用条款与条件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但不适用统一国际法,不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本合同密切相关的合同外债务关系也适用该法律选择。此外,法律选择的范围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2.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以及所有争议、权利主张和争论的专属法院管辖地应为卖方设立登记地。

卖方:上海汉斯格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茸江路120号1幢C18区

声明

买方确认并认可:其已收到、阅读、完全理解并同意本上海汉斯格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用商业条款与条件、本通用商业条款与条件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以及卖方已经完全履行其所有法定的公开、通知和解释义务。

买方(名称和公章):

日期:

售后服务电话::
400 820 3555
可在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半拨打